2014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建议综述
今年“两会”期间,“民办教育”受到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他们从多个侧面围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出了许多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建言献策。现整理如下,希望引起进一步关注与探讨。
第一,切实加强部门协调,同时积极回应各方重大关切。建议尽快成立由国务院主管领导牵头,有教育、发改、财税、民政、人保、编制、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办学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涉及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第二,逐步完善顶层设计,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大胆探索。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异显著,在进行民办教育顶层制度设计、研究制定民办教育宏观政策时,务必要求同存异,留有余地,承认差异性,尊重多样性,切忌一刀切、大一统。就国家层面而言,应该着力根本性、制度性问题,侧重于就某些带有普遍性且地方不能作为的重大方面作出统一规定即可,而尽可能将一些个性化、特殊性的问题留给地方政府解决。第三,主动引导内涵发展,同时加大公共财政有效资助。建议国家财政、教育部门尽快依法建立中央政府民办教育专项资金,通过启动民办学校“强校工程”、“强师工程”建设等举措,引领和支持民办学校争创特色、办出水平,促进民办教育内涵提升、转型发展。第四,更加重视规范管理,同时保障民办学校自主办学。当前在规范管理上,应重点推进民办学校完善治理结构、公开办学信息、健全财务管理、防范办学风险等方面,尤其要重视清理整顿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的不当竞争和失范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对民办学校采取任何行政规制(包括委派政府督导专员、实施学费专户监管、开展年度验审检查等)都应依法、依规进行,把握好一个度字,不应损害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干扰学校正常运行和教学秩序。
目前民办教育还面临政策支持、与公办教育不同待遇等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国家对于民办教育,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杠杆调节作用,在保护其合法利益、保证其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基础上,使之具备与公办同等待遇,激活其民办体制的活力和创造力。在公办民办关系处理上,“放水养鱼”,逐步将公办教育作为政府保基本民生需求的“兜底”角色;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将民办教育放归市场,使其以灵活的市场机制,走与公办教育定位不同的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优质教育资源拓宽渠道。
过去很多公办名校承担了供市场选择的功能,有钱有权的人通过各种方式,占有了最好的公办教育资源。而真正健康、公平的教育生态应该是:政府一方面充分发挥保公平、保基础的作用,对公办学校进行均衡的资源配置;一方面鼓励与扶持民办学校发展,把市场这一块交给民办学校,把从公办学校挤出去的对教育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群体,释放到民办教育领域。同时,公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也需要民办教育作为竞争力量存在,还可以采取民办学校托管公办薄弱校的方式,充分调动全社会资源推进教育公平。
解决当前民办教育的诸多问题,都需以分类管理为基础。建议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原则,尽快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国家层面及早出台指导意见,围绕分类标准、法人属性、教师身份和待遇、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关键问题,完善配套政策,尽快突破实施分类管理的制度“瓶颈”。
鉴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现阶段我国民办教育主要特征是投资(出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的基本国情,在逐步推进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管理时,在价值判断上应秉持公平正义原则,要防止在倡导和鼓励非营利教育机构发展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产生对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新的制度歧视乃至道德绑架,否则将可能导致举办者的“政策性恐慌”,产生“逆向选择”和“公地悲剧”。
应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款,厘清民办教育的性质和定位,对民办学校以属性为依据进行分类管理,由民办学校自主选择,重新登记为营利或非营利。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作为社会公益事业,享受与公办学校完全相同的各项待遇;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允许获得利润,至少享受与高科技创新企业同等标准的优惠政策。
目前,绝大多数民办学校都被认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一类别。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问题由来已久。但由于分类管理涉及诸多配套政策,有的还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现行法律规定和政策存在冲突,在地方和学校层面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建议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原则,尽快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同时,国家层面及早出台指导意见,围绕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连带的主要问题,如分类标准、法人属性、教师身份和待遇、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关键问题,完善配套政策,突破分类管理推进中的制度“瓶颈”,加快推进步伐。
高等教育的好与坏影响了一个国家的发展前景和未来。可以说,高等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整体竞争力。虽然我们国家有很多大学,不少学校拥有面积很大的校园,但我们的好大学太少。之所以如此,原因之一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私立大学在中国的缺失。要改变民办大学的低迷现状,需要政府出台一个切实可行的时间表,责令相关部门限期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全面清理对民办学校的各项歧视性政策,调整一些与教学无关的办学标准,创造公立大学和民办大学公平竞争的环境,保证民办大学与公立大学享有同等待遇和权利。此外,应切实加大民办大学的扶持力度和投入,扶持一批能够与中国一流公立大学进行竞争的民办大学,让民办大学成为中国教育的有生力量,打破目前公立大学一枝独秀的现状。
建议启动实施“高水平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奖励计划”,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加快发展,进一步提升办学水平,全面激发高等教育办学活力。
一、落实对民办高校的财政支持。建议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在2014年教育经费预算中设立支持民办教育的专项资金。 二、向民办高校购买服务。建议先从购买国家经济文化建设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做起。从2011年起,已有5所民办大学承担了专业硕士的培养任务,2013年他们又开始第二批申报。为一个硕士点的建设,他们付出了不少于500万元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应该出台办法,予以“买单”。三、建立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议教育部设立民办高校教育综合改革项目,并予以资助。四、师资队伍建设扶助工程。建议教育部为民办高校设立“师资队伍建设扶助工程”,其内涵包括:一是资助民办高校建立与公办学校等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免费为民办高校教师进行师德和业务培训,并逐步实现“全覆盖”;三是在教师科研立项、成果奖励、职称评定、出国进修、表彰等方面都为民办高校留下相应名额。五、管理干部支持工程。建议教育部为民办高校设立“管理干部支持工程”,其内容为:一是加大校长、书记高级培训班密度,并向下延伸至副职;二是开办中层干部管理培训班;三是从公办院校中选拔一批管理骨干,采用“停薪留职”的办法,到民办高校任职,由民办高校发给薪金;四是支持公办学校或企业与民办高校合作,互相挂职锻炼。六、鼓励民办高校参与协同创新,并与公办院校一样享受相关经费支持。七、改变对民办高校评估方式。建议:一是暂停对民办高校的合格评估,代之以办学条件方面的数据监控;二是把学校自建自评时间延长到5年以上,每年提供质量监控报告或自评报告;三是进一步研讨评估指标体系,吸收民办高校专家参与,适当增强指标的弹性、代偿性、指向性和参考性。
多年来,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政策待遇不同,这不仅制约了民办高校的活力与竞争力,也不利于中国高等教育整体的健康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这个要求同样适用于民办高校,政府应重视解决民办高校目前面临的种种困难。民办教育也是国家教育事业的一部分。民办高校不应只作为公立高校的补充,而是要成长为公立高校的对手,如此才能真正激发中国教育事业的活力。
2008年4月,教育部颁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26号令,对独立学院给予了五年过渡期。如今,五年过渡期大限已到,全国300余所独立学院这一庞大群体的命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当前,独立学院发展与规范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瓶颈难题和深层矛盾。为促进独立学院的健康规范发展,建议如下: 一、规范整治“校中校”。要加强管理,予以规范,使其回归母体高校或终止办学。 二、建立差异化规范举措。由于独立学院办学主体多元、合作形式多样,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独立学院的特点,给予差别化规范。对于部分由母体高校自身创办、无法完成评估验收的独立学院,鼓励其“回归”母体高校或逐渐减少招生,终止办学。三、政府给予更大力度支持。一是校园建设。二是资产过户。黑龙江省已出台相关政策,促进独立学院资产过户。三是法人登记。独立学院绝大多数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属性的错位导致独立学院教师社会保障、退休待遇与公办高校教师存在天壤之别。可探索将非营利性独立学院登记为事业单位。目前浙江、江苏已有部分独立学院登记为事业法人。四是公共财政。政府可以采取专项资金、生均补贴等形式对独立学院给予财政支持。
【关键词】师生平等权益
针对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险没有得到公平对待问题,设定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起草、通过、实施时间表,将这一问题的解决列入全国人大及有关部委的议事日程,由全国人大监督运作和推行。目前,我国公办学校执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而民办学校绝大多数是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这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下,由于其缴费基数、比例和核算公式不一样,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与公办学校教师存在着数倍的差距,这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已严重影响到民办学校教师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认同感,这也是当前民办学校优秀人才不断流失的最大原因之一。建议成立由发展改革、教育、劳动人事等相关部委组成的办事机构,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学习和基层实验的调研总结,进行顶层设计,向全国人大提出一个公平、完善的民办教师社会保险制度方案,以利出台解决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问题的新法规。
各级政府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避免行政干预限制、阻碍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在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问题上,《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拥有招生自主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也特别指出:“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就全国范围内而言,目前普遍不同程度地存在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无法落实的现象。在民办学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招生方式等本该由市场决定和调节的领域,地方政府强行进行干预和限制。个别地方政府甚至为了保护地方公办学校的短期利益,不惜通过卡招生人数、卡招生范围、卡学籍办理、卡行政审批等各种手段阻碍民办学校发展,损害了学生、家长以及办学者的正当权益。建议各级政府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允许其自行决定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和招生方式,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为民办学校招录的学生正常办理学籍。(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黄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