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有利于促进学生的终身发展、有利于科学选拔和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为出发点,按照国家总体要求,通过深化改革,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考试招生制度,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着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2.大力促进公平公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法规规章,切实保障考试招生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有力。
3.提高人才选拔水平。逐步建立多元多维评价体系,提高人才选拔水平。强化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和多元录取机制,增加学生的选择机会,分散学生的考试压力。
4.统筹谋划稳妥推进。正确处理教育综合改革整体设计与考试招生改革重点突破的关系,做好各项教育改革的衔接配套,确保改革平稳顺利。
(三)改革目标。2017年在部分市州秋季高一入学新生中开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点,2018年在秋季高一入学新生中整体实施、全面实行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到2021年基本建立健全符合教育规律、顺应时代要求、具有湖北特色的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
1.合理编制招生计划。综合考虑生源数量及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督促高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2.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按照教育部有关部署和要求,落实好“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招生。2015年起,将“省属院校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和“省属院校农村考生专项计划”合并为“地方专项计划”,并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和生源范围,招生对象扩大到全省在农村高中就读的农村考生,保证农村学生进入重点高校人数明显增加,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
3.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全面实施免试就近入学。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总体保持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逐步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落实好省级示范高中学校50%以上招生计划分解到初中学校的措施,建立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配套政策;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扩大实施“3+2”和“五年一贯制”招生改革试点。
(二)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检验学生学习程度,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课程标准和考试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考试范围覆盖国家规定的所有学习科目。2016年公布《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17年在部分市州秋季高一入学新生中开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点;2018年,在全省秋季高一入学新生中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三)健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按照内容统一、程序公正、方法客观的原则,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从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综合反映学生发展状况。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主要采用写实性记录的方式,通过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化平台进行采集和记录,建立客观、真实、准确记录信息的监督机制,确保可信可用,引导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2016年,公布并实施《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从2018年秋季入学高一新生开始,评价结果纳入高等学校录取参考。
(四)深化普通高考考试改革。
1.调整普通高考科目。增强高考与高中学习的关联度,考生总成绩由全国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考生自主选择的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保持全国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计入总成绩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
2.深化外语考试改革。外语考试包括笔试和听力测试。每年举行两次,一次为六月全国统一高考的外语考试,一次根据教育部规定时间进行。考生最多参加两次外语考试,可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口语考试,其成绩作为录取参考。
3.深化考试内容改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对新生文化素质的要求,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确定各科目的考试范围。从2016年起,普通高考各科目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
(五)改革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制度。
1.普通高考录取成绩构成。2021年起,普通高考录取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一高考成绩和考生自主选择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构成,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基本依据。
2.高校招生录取的科目要求。高校可根据办学特色和定位,以及不同学科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分学科类(专业)自主确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对于没有提出选考科目要求的招生学校或学科类(专业),考生在报考该校或该学科类(专业)时无科目限制。高校提前公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录取参考办法,使用情况必须规范、公开。
3.改革高校招生录取模式和办法。
(1)建立本科高校依据全国统一高考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录取的招生模式,逐步形成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构建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多元互动录取平台,探索考生多次选择、被多所高校录取的可行性,增加高校与考生双向选择机会。2015年起,逐步减少招生录取批次。
(2)改进高职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录取办法。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高职院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学生也可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进入高职院校。2015年起,省内高职院校进行网上多元互动录取试点。
(3)完善招收中职毕业生录取办法。招收中职毕业生全面实施“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文化素质的考试科目为文化综合(含语文、数学、英语),职业技能的考试科目按专业类别设置。“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坚持以技能考核为主、文化考试为辅的原则。2015年起,进一步扩大此类考试的招生规模。
(4)创新应用型本科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探索应用技术型本科高校部分专业招收优秀中职、高职毕业生和有实践经历社会人员的考试招生办法。建立技能拔尖人才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招生制度。
(5)探索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探索省属高校依据高考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以及高校自主考核情况,选拔综合素质优秀学生的招生录取模式。
(6)拓宽社会成员终身学习通道。扩大社会成员接受多样化教育机会,中等职业学校可实行注册入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宽进严出。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加考试提供服务。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的认定转换制度,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实现多种学习渠道、学习方式、学习过程的相互衔接,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六)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大幅减少、严格控制高考加分项目。2015年起,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取消部分省属院校招收当地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政策,调整少数民族考生和农村独生女加分政策;2017年起,取消农村独生女加分政策。逐步将高考加分的激励导向功能转移至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之中,确有必要保留的加分项目,要合理设置加分分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健全监督制度。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健全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健全诚信制度,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和诚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考试招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考试招生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考试招生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基础教育评估体系、督导制度,引导中小学校积极开展素质教育。明确高校与政府在考试招生中的权责关系,在发挥高校招生评价选拔主体作用的同时,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各级各类考试招生机构,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提高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高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学化水平。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考试经费的落实。普通高考按全国统一的高考科目收费项目标准不变,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收费,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高中学校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所收费用须全部用于全国统一高考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日常管理以及命题、考试、阅卷、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开支。加强普通高中设施设备、师资配备和考试机构专业化建设,为深化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供条件保障。
(三)保障公平公正。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切实维护公平、有序、高效的考试秩序。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落实公开责任,及时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高校组织的相关测试要建立健全各部门相互制约、考评人员与考生随机匹配、纪检监察部门全面监督的机制,严格落实公开公示、涉密工作严格保密、利益相关人员回避、全程监控录像等制度,确保测试公平公正。
(四)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各项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宣传解读,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氛围。加强中学生学业规划指导,培养学生自主选择能力。创新咨询服务形式,提高咨询服务质量。加强对考生、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和管理,健全个人、学校考试招生诚信档案,积极营造诚信考试、公正选才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