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见附件1)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我校教职工办理个人所得税2023年度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期限
2024年3月1日——2024年6月30日。
二、重点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教职工(纳税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三、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重点强调: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办理方式
自主选择下列方式办理:
(一)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2。
(二)纳税人自行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年度汇算(我校主管税务机关为洪山区税务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96号)。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办理税款退库。
重点注意:申请2023年度汇算退税及其他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2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如需补税,应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重点注意: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补税或未足额补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请各单位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本单位教职工,也请教职工相互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doc
附件2:个人所得税APP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操作流程.docx
财务部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