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规范课堂教学活动,有效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充分发挥课堂教学育人功能,不断提高课堂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应以学生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实施课堂教学,采用恰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系统传授学科知识和前沿知识,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教学工作,涵盖在校内外进行的课堂教学活动以及教师从备课到课程考核的教学全过程。
第二章 课前准备
第四条 熟悉课程教学大纲。教师接受授课任务后,应尽快学习、研究本课程教学大纲,领会其教学要求、主要内容、课程关联、授课方式、课程重点和考核要求等。
第五条 选择合适教材。教师开课教材的选用,必须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要求,坚持以质量为标准,择优选用。遵循科学性、先进性、思想性、适用性和发展性原则,统一使用国家统编的“马工程”重点教材,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或本学科的优秀教材、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校级规划教材。教材由教学单位审定后方能使用。
第六条 编制课程教学日历。任课教师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结合教材和校历,按照学校统一制定的课程教学日历模板拟定学期内每周上课的日期、章节、教学形式及主要讲授内容等,经系(教研室)领导、分管教学副院长(主任)审签后执行。
第七条 备课和编写教案
(一)教师备课主要是学习钻研教材和参考资料、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全盘设计授课过程。教师要领会教学大纲、教材和参考资料,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理清课程知识体系和重点、难点,准确把握基本知识和技能;充分了解学生的知识基础、认知水平、学习能力和学习态度,以便因材施教,取得良好教学效果;切实更新教学内容,及时把现代学科新成果、新知识充实到教学中去;根据课程特点和学情,按照精讲多练、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确定灵活适用的教学方法。
(二)教案是教师实施教学的具体方案。主要内容是:本课程教学目的、要求、重点和难点,每一堂课的讲授内容,时间分配,教学方法、步骤、手段运用,互动方式,教具、图表、PPT和教学设备的使用程序,归纳小结,思考题和作业题等。教案按学校统一制定模板或相关要素编写。编写教案的基本要求:
1.要熟悉教学大纲,吃透教材资料,熟悉授课对象,掌握编写教案依据,增强教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教案内容要完整,容量要适度,思路要清晰,概念、数据要准确,语言要精炼,方法、手段要得当,文字要规范。
3.教案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使教案常用常改常新,不断提高授课质量。
4.教师的教案要由教学单位组织课程组或系(教研室)审定,系(教研室)领导的教案由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教龄长、专业技术职称高的专家教授审定。
第八条 教师在开始授课前,原则上应完成该学期课程教案的全部编写工作。
第九条 新任课与开新课教师试讲。试讲是检查教师备课质量,运用教学方法,提高授课水平,保证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第十条 新任课教师是指初次承担课程授课任务的教师,在任课前应由教师所在系(教研室)组织试讲,并经其领导、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试听认可后方可开课。
第十一条 开新课教师是指初次承担学校新开课程或本人新任课程授课任务的教师,应由开课系(教研室)领导等专家教授试听认可并检查教学资料准备齐全后方可开课。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 教师实施课堂教学时,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仪容整洁、着装得体、语言文明、举止端正,热情诚恳、严格要求、大胆管理。教师授课时应保持站立或走动状态。
第十三条 教师进行课堂教学应同时携带教案(含讲稿、PPT)、教材、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和点名册等教学要件。
第十四条 教师第一次授课,应简明扼要向学生阐述所授课程在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公布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介绍授课计划、使用教材和考核方式。说明课程教学中考勤、课外作业、平时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等项目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等。
第十五条 教师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教案和教学日历,完成每次课的授课内容,不滞后和超前。讲授的内容与 时间匹配要做到简繁得当、张弛有度,在重视传授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同时,及时更新陈旧、片面和肤浅的教学内容,注重引入生产、管理、服务和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新理念、新观点、新知识和新技术。
第十六条 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接受能力和讲授内容的难易程度,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理念,积极引入启发式教学、案例式教学、互动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等方式,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达成教学大纲和教案的预设目标。
第十七条 教师是课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警告等处理。对拒不服从管理,严重影响课堂正常教学的学生,应及时通告其所在学院协同处理。不能出现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致使课堂秩序混乱现象。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对学生的课堂出勤、学习情况如实记录和评价,不得随意填写、伪造平时学习成绩。还应不定期公布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如对平时成绩有异议,教师应给予当面解释。
第十九条 教师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和请人代课。若因特殊原因不能上课时,要事先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情况报告和审批手续后方可调、停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不得在教学时间内将学生调离课堂开展其他活动。
第四章 作业布置及课外辅导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布置一定数量的高质量课外作业,以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讲授内容,提高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大学英语、数学等基础课一般在授课2-4学时布置一次作业;专业必修课一般在授课4-8学时布置一次作业。专业选修课由任课教师根据专业及课程特点合理布置作业并由教学单位核定。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要求教师对每位学生的作业按时批改,部分周课次多、作业量大的课程,由教学单位制定批阅细则。教师对学生作业完成情况应予记录和重点讲评。各教学单位应做好作业的审定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无故不完成作业的学生,应令其补做。作业次数缺少1/3者,教师有权取消其平时成绩。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安排一定的课外时间给学生辅导答疑和沟通交流。原则上每周安排一次课外辅导,解答学生疑难,督促学生学习。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负责在课程结束后,对学生进行所授课程考核。考核方式(考查或考试)依据教学大纲确定,考核时间按教务部下达的通知执行。考核的形式应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采用开卷、闭卷、口试或其他形式。相同课程、课时与教学要求一致的课程,考核要实行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集中评卷,实行教考分离。
第二十五条学院(部)进入考试周或承担其他考务工作时,教师应按学院(部)安排,认真完成出卷、监考和阅卷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任课教师不得在考试前划定重点考试范围或向学生暗示、泄露考试内容;考试实施时不得协同学生作弊;考试结束后严格按评分标准阅卷并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学生成绩。
第六章 教学文件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开课前应将教案(含讲稿、PPT)、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等教学材料交由学院审核。
第二十八条 授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向学生提供教学使用的多媒体课件。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结课后应将平时成绩表、试卷、实验报告等教学材料交由学院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