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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专项附加扣除及个人养老 金信息填报并确认的通知

发布者:ggkb发布时间:2022-12-25浏览次数:10

广大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 年第 60 号文件规定以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 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校个人所得税 2023 年的预扣预缴工作,确保广大教职工 2023 年能够享受专项附加和个人养老金扣除政策,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2023 年专项附加和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的填报并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修正并确认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请大家于 12 月 30 日前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查看2022 年已填报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发生变动,如有变动,请及时修改并确认。如果信息无变动,请通过“一键带入”至 2023 年继续享受,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 1。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而不进行修改,仍按原条件在明年继续享受,可能影响个人纳税信用。

二、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工作

2022 年未曾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 2023 年有符合的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通过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 APP,经人脸识别认证注册并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后于 2022 年 12 月30 日前填写申报,待税务局审核成功将信息推送至我校,在2023 年 1 月份发放的工资中即可开始享受该项扣除政策。

三、新增的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填报工作

在先行城市(地区)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参加个人养老金,相关政策可查看附件 3、附件 4。若有购买了个人养老金的教职工,于 12 月 30 日前可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 将相关材料上传至系统,待税务局审核成功将信息推送至我校,在 2023 年 1 月份发放的工资中即可开始享受该项扣除政策,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 5。

四、其他说明

2023 年是一个新的纳税年度,子女教育父母的扣除比例、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方式、赡养老人分摊比例如果有变更的,请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修改保存后提交,否则在2023 年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附件1: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税APP端确认操作步骤.doc

附件2: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及说明.docx

附件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docx

附件4:关于个人养老金个税优惠的通知.docx

附件5:个人所得税App添加个人养老金扣除功能操作流程.docx


财务部

2022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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