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555000kk线路检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9-30浏览次数:5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模范践行大学生守则;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已纳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五)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列。

第五条  根据省教育厅划定指标比例,按照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名额。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全日制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按照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集体讨论确定初审名单,并将确定的初审名单公示3天;

(三)各学院将公示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汇总,学生工作部将汇总名单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审定后,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将学校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统一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第九条  资金到位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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