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大纲是指导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行为的纲领性文件,是培养方案的具体体现和落实,是组织教学、制定授课计划、编写教材(讲义)以及教学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也是课程建设和课程评估的重要内容。为加强课程建设,进一步规范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学大纲编写修订的原则
第一条 符合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体现该课程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中的作用,切合培养目标的专业要求。要明确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处理好课程教学体系和学科科学体系的关系,注意本专业各门课程教学内容之间的相互衔接,防止遗漏和重复。
第二条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应用创新的原则。注意及时地反映学科研究中的最新研究成果,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实践性教学环节应有相应要求。
第三条 应力求较好地反映学科体系的要求,符合学科的内在逻辑结构,使学生在掌握学科理论知识方面避免片面和肤浅,同时,还要注意符合学生认识能力的发展规律,使学生易于接受和掌握。
第四条 要文字清楚,意义明确,学科术语定义准确。
二、 教学大纲编制具体要求
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教学方式、课程内容和学时分配、教材及参考书等部分。教学大纲的编写要注意体系完整,内容科学,篇幅控制在5000字左右,根据课程内容可以有所不同。具体说明如下:
第五条 课程信息如实填写,简明扼要。课程编号按照教务部统一编定的课程代码填写,课程名称的中英文应该规范,课程总学时和学分应与人才培养方案上的一致,适用专业指本课程授课对象的专业或专业类别。
第六条 教学目的、意义与基本要求。明确本课程在人才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和学科特点,明确学生学习本课程后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应达到的目标。
第七条 主要教学方法、手段的要求,实现知识、能力、素质目标的主要做法。
第八条 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应分章、节、目介绍教学内容、明确学习目的和要求及每章节学时数。要注明章、节、目的名称,目下面要有教学内容简介。
第九条 教学方法及手段。应体现教学所采用的方法、手段及实现教学要求的办法,同时体现对作业的要求。
第十条 实验或上机内容。积极设计、开发实践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实践教学的课程,应当明确实践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与考核要求;对于实践性强的课程,则应单独编写实验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本课程所采用或建议采用的考试方法(口试、笔试,闭卷、开卷,或课程论文、设计等),及各考核环节在总成绩中所占的百分比例。
第十二条 教材及主要参资料。课程教学大纲中应列出使用的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名录,应写出教材的版本、编者、出版社、出版年月,ISBN号码等,以及与本课程相关的参考资料,包括教学指导书、案例集、习题集等。教材选用必须以保证质量为首要原则,尽量选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家规划教材、国家及省部级获奖优秀教材及国外引进的优秀教材等。
三、教学大纲编制(或修订)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制定或修订由教务部组织。教务部依据专业教学计划所设课程,向课程所属学院提出编制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再由课程所属学院向各系(部)下达编制教学计划的任务。
第十四条 各系(部)拟订编制计划,确定编写人员(原则上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对课程所涉及领域进行过系统研究的教学业务骨干担任主编或主审)。
第十五条 编写人员在认真研究专业教学计划和与相关课程负责人进行广泛交流的基础上编制教学大纲。大纲编制完成后,经各系(部)讨论,主审人审阅,报学院审核后,由教务部统一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在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施行。课程所属学院应将完成审批手续后的教学大纲分别送教务部和专业所属系(部)存档(各1份)。
第十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一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保持相对稳定。若确需对课程教学大纲进行调整、修订时,应由课程所属系(部)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教学大纲的执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组织课程课堂教学的依据,为了保证课堂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教学大纲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在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课程所属系(部)根据专业的发展变化需要对课程教学大纲做部分调整时,可向学院、教务部提出申请,同时上报新修订的课程教学大纲,学院、教务部分别审批、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经批准执行的教学大纲,课程组所有任课教师都必须遵循,并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备课、安排教学进程和授课。
第二十一条 新课程开设前应先制定试行教学大纲,经试用一轮后,再经过修订和审定后成为正式教学大纲。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对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确保教学大纲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开课、首次上课或在新一轮大纲制定、修订后,课程组任课教师应人手一册,以便在上课前及时掌握、熟悉或了解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或重新编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