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原则
1.方向性原则: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要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办学效益,因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各个环节都要把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放在第一位。
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要把有关各方的责任、权力和利益三者密切结合起来。各院(部)对各课程负责人既要放权,又要加强考核。即要打破过去统得过多的局面,又要防止放任自流现象。
二、课程负责人制度实施范围
3.凡我校本科生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程,都要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其他课程鼓励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实施过程中可以分期分批进行。
4.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课程,要先对任课人员(含课堂讲授、指导实验、辅导等环节的教学人员)进行调整、精心组织队伍,组成课程组,课程组组长为课程第一负责人。同一课程课程组至少应由两名教师组成,较大的课程组可设副组长1至2人。课程组组长、副组长统称课程负责人。
三、课程负责人条件
5.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
6.多年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学生认可度高;并在该课程或相关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中作出过突出成绩;
7.具有讲师以上职称,课程教学效果特别好,有突出教学表现可适度放宽要求。
8.在各级教学比赛获奖或有与课程教学相关的专业实践经历的教师予以优先考虑。
四、课程负责人的聘任
9.课程负责人的选聘工作由课程所在院(部)负责;
10.院(部)应将本院(部)拟聘课程负责人的课程名单,拟聘人数等有关情况在本院(部)内公布,并公开招聘;
11.应聘教师向招聘单位提出申请并申述本人应聘条件;
12.院(部)对各课程应聘教师的情况经充分讨论后提出选聘人选名单,报教务部审定后,由课程所在院(部)的负责人签发聘书;
13.若某课程确需课程负责人而按上述程序未能选聘到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由院(部)提名,院(部)负责人批准,指定临时课程负责人;
14.课程负责人聘期为2年,聘期满后可连任;
15.聘期末满而需要更换课程负责人,由课程所在院(部)研究决定,报教务部备案。
五、课程负责人的职责与权力
16.在所在院(部)的领导下,组建课程组;
17.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18.组织制订或修订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规范等教学文件;
19.组织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研究活动;
20.负责本课程教材的选用与建设,推荐相关教学参考书;
21.组织申报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研究项目;
22.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评估;
23.指导本课程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24.推荐本课程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励;
25.负责统筹分配本课程的教学任务。
六、课程负责人的考核
25.课程负责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与绩效,由课程所在院(部)负责检查和考核,考核结论记入相应档案;
26.院(部)对课程负责人考核,每学年度进行一次;
27.根据考核结果,由院(部)决定课程负责人补贴标准,发不同额度的酬金;
28.在受聘为课程负责人期间,若本人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停止其课程负责人资格和职权。
七、附则
2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30.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