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统战部课题研究工作,提高课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研究,进一步提升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推动统一战线工作创新发展,近日,中央统战部制定并公布《中央统战部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央统战部课题研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对社会招标课题的设立、执行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课题管理办法中,主要规定了中央统战部课题以中央统战部和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名义发布,立项范围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委托课题;课题申请人应具备的6项基本条件、课题负责人的5项基本职责、课题验收的要求和评审程序以及违反课题管理办法的5个主要情节及处罚措施;课题成果转化运用主要途径以及对课题成果出版管理的相关规定等。
课题研究经费管理办法中,主要规定了课题研究经费的类别,明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含的8个方面内容和间接费用的核算比例,对经费预算的编制、审核和决算提出明确要求,对经费使用中存在的2大类12项违规行为,按照轻重程度明确了处罚措施。
两个《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央统战部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统战部课题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研究顺利实施和经费有效使用,推动统一战线理论和政策研究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促进统一战线工作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统战部课题研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充分发挥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重点加强对统一战线工作发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突出成果转化运用,为统一战线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政策理论支撑。
第三条中央统战部课题以中央统战部和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名义发布,立项范围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委托课题。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四条课题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环节。
第五条中央统战部在启动课题申请工作前,制定并发布课题指南,确定课题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课题主要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立项。
第六条申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原则上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家高端智库和统战系统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单位人员不得单独进行申报,但可以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课题研究;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较强科研优势或丰富实际工作经验,其中重点课题申报者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为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
(五)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六)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统战工作者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共同开展研究。
第八条申报人员需填报《中央统战部课题申请书》一式叁份。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统一寄送。所承担课题未结题前,一般不得再申请主持或以第一参与人身份参加新的中央统战部课题。
第九条中央统战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课题申请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核,提出立项意见并报部领导审定。经部领导批准立项的课题,由中央统战部和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下发课题立项书和合同书,明确课题类别、研究经费预算以及相关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对紧急或特殊的研究任务,可另行立项,作为委托课题。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中央统战部负责课题研究管理,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课题组织工作方案;
(二)聘请课题评审专家;
(三)制定和发布课题指南;
(四)组织对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立项;
(五)组织进行课题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六)组织对课题成果的结题审核和课题经费的拨付;
(七)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课题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课题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课题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中央统战部对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中央统战部组织的课题中期评估和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包括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课题负责人变更、关键设计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课题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十三条课题管理实行中期评估制度,检查课题的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课题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的中期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课题执行中因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因素致使课题研究进度滞缓、标准降低或其他与合同不符的情况,中央统战部可提出警示、批评,直至中止合同。
第四章 课题验收
第十五条中央统战部负责课题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课题负责人在完成研究后,向中央统战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课题研究成果及有关资料及数据。
第十七条中央统战部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验收。课题验收以批准的课题立项书和合同书中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课题的成果水平、转化效果和对统战工作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下达书面批复。
第十八条被验收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
(二)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四)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五)擅自修改立项书或合同书中约定的考核目标、内容、研究方案;
(六)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报告的。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负责人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课题负责人四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主持中央统战部课题,情节严重者将视情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课题负责人因故需延期提交研究成果的,需在结题日期之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中央统战部决定是否同意延期,不同意延期仍应按照原合同期限如期完成,否则视为逾期未完成。
第五章 课题成果转化运用
第二十条课题成果转化运用主要是:
(一)为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供情况、观点、思路和举措等;
(二)为起草重要文稿提供情况、观点、思路和举措等;
(三)为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统战工作创新发展提供情况、思路和举措等。
第六章 保密与出版
第二十一条中央统战部课题研究属于内部工作,课题研究成果一般纳入内部或密级文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课题负责人认为该课题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明等)需要公开出版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履行相关审批、解密程序。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研究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中央统战部课题申请书(模板)
2.中央统战部课题结题报告书(模板)
中央统战部课题研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统战部课题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课题研究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是课题研究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研究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课题立项专家评审费和首次结项专家评审费,由中央统战部研究室负责统一结算。首次结项未通过并后续组织结项评审的,专家评审费从课题未拨付的尾款中扣除。
第六条课题研究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所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费用。
(四)设备耗材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产生的设备耗材费用。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预算应根据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印刷费、打印费等。
(八)其他支出:指在课题研究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间接费用是指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课题研究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累进计算):10万元以下部分为30%(含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部分为20%,20万元以上部分为15%。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研究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九条课题研究经费的预算编制、审核与决算:
(一)课题负责人在提交课题申请书时,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课题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明确相关标准)等作出说明。课题申请书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二)经批准立项课题,由中央统战部下发课题立项书,与课题负责人签定《中央统战部课题合同书》,确定研究经费预算以及相关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中央统战部根据课题合同书约定的付款方式,将课题研究经费拨付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纳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四)课题负责人在提交结题报告的同时,必须提交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盖章的《中央统战部课题研究经费决算单》。
第十条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课题研究经费。直接费用中各项预算在未新增项目、未提高支出标准的前提下,确因研究工作实际需要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审批,调剂额度不得超过课题直接费用预算的20%。新增支出项目、提高支出标准及拟调剂预算超过课题直接费用预算20%的,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报中央统战部审批。间接费用不得调剂。
第十一条课题研究经费报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报销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按照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中央统战部有权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课题进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统战部将暂停拨付课题研究余款或收回课题研究剩余经费:
(一)课题实施中无故不做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的;
(二)需要调整课题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
(三)需要修改、变更或中止课题合同书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五)无故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的;
(六)课题研究进行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因长期出国、重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中止研究工作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课题中期检查或不作中期报告的。
以上情形若经过调整,报中央统战部审核同意后,可恢复拨款。对需收回的款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中央统战部。
第十三条课题组在课题研究经费管理和使用中,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获中央统战部批准擅自变更课题承担主体;
(三)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五)用课题研究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
出现上述行为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中央统战部将视情节轻重作出限期整改、约谈课题负责人、不通过验收、停拨经费、终止课题、全额追回已拨付经费直至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课题主要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更换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必须报中央统战部审批。
第十五条课题实施过程中,使用课题研究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研究经费涉及出国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央统战部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办公厅承担。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