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按照校党委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我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实行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些系列指示和要求。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开展,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教育防范与责任追究相结合;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第六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要求,按照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认真落实。
(二)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学习党风廉政理论、法规制度和反腐败工作文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大学生廉洁教育,增强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强化监督机制。
(五)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并公开办事程序、办事规章、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结合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定、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教育收费、课题申报、招生录取、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学术诚信等工作环节,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七)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讨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八)开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九)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
(十)积极配合纪委监察部开展工作,支持本单位纪委委员开展工作。
(十一)模范遵守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
(一)我院全体党员、干部一律不得接受学生及家长请吃、送礼等。
(二)在深入开展校企合作中,对口合作企业向我院提供的费用、设备等一律向学校汇报,办理相关手续。
(三)我院一切经费收入、支出由院长办公室统一归口,建立明细台账,随时提供领导、教职工审查监督。
(四)安排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应在校企合作协议中详细列出双方责权利。具体往返企业的车船费、实习期间报酬、企业拟向我院提供的支持的均应详细列明。
(五)我院任何人不得因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收受企业任何形式的酬谢(现金、实物等)。
(六)严格财务报销审核,每一笔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凡学院购买物品应先报计划(申请),再安排2人以上购买,交相关人员验收,再办理领用发放手续。
(七)诚恳欢迎并接受纪检、财务部门监督检查。
(八)凡违反本实施细则者,应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属于外聘教师违纪的,应通报当事人原工作单位,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部署安排、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三)对年度责任分工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或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应负责任的;
(四)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违反规定程序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条 领导班子具有第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具有第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第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党风廉政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组织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第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按照党纪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纪委履职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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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0日